第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逐级、逐岗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组建行政管理团队、技术管理团队两个管理团队和火灾扑救团队、技术处置团队两个应急团队。管理团队的组织架构应当在单位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主体实责、岗位实名、培训实操、器材实用、运行实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五实”标准,设立第一责任岗、管理人岗、门店(区域)责任岗、门店(区域)包保岗、消控室值班岗、消防巡查岗、消防设施维保岗、应急处置岗、宣传培训岗、效能评估岗等N个岗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在“五实十岗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分配所有人员岗位和登陆账号(登陆安徽消防在线公众号,点击“全民消防”,进入“五实十岗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各岗位人员应当每日登陆平台完成消防工作任务。效能评估岗人员应当每日对所有员工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确保人人入岗、岗岗有责、在岗尽责、压实链条。
第四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单位要形成制度汇编,重要制度要在相应场所、部位上墙公示。
第五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发生火灾后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性质重要的部位、财产集中的部位、人员集中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当研判重点部位火灾风险,明确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并制作场所、部位火灾风险及岗位职责公示牌,在相应场所、部位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第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每班不少于2人、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第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日对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道、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等内容进行防火巡查,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并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每日除填写一次《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外,营业期间、营业结束时应当填写《每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表》。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每日除填写一次《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外,每日夜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填写《每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表》。
第八条 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应当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和《每月防火检查小结》,整理汇总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条 单位应当每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保,并填写《消防设施维保情况登记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登记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填写《消防安全评估登记表》。维保、检测、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条 单位在消防控制室值班、防火巡查检查、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电气燃气检测、烟道清洗及年度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问题,不能当场改正的,发现人员应当及时上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填写《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登记表》。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研判消防安全风险,通报隐患整改进度,开展绩效考核,落实奖惩措施。若有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消防安全例会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召开,会议应当填写《消防安全例会会议记录》,形成的纪要或决议应当下发有关部门,会议的重要内容应及时报告未参会的投资人、实控人。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并填写《单位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登记表》。单位应当组织每名员工开展灭火器使用和消火栓出水训练,并填写《全员灭火器、消火栓训练登记表》。
单位应当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填写《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登记表》。
单位应当组织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填写《新员工入职消防安全培训登记表》。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存放在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中,并结合实际不断更新完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填写《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并填写《动火情况登记表》,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员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场,30分钟后确认现场无火灾危险方可离场。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组织对燃气、电气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并填写《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登记表》。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清洗,并填写《油烟管道清洗登记表》。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单位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期应落实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加强重点时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自主管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当按要求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单位在落实第九、十、十二、十四、十五条规定要求的同时,对应的工作开展详情及报告均应单独制作成卷,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中进行归档,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消防控制室或门卫值班室等处设置消防应急资料箱,箱内放置单位各类图纸报告、重点部位情况、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应急预案等必要资料,并及时更新内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采用硬质材料制作不小于1米*1米的总平面布局图、标准层平面示意图,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门卫值班室。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内容,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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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标签:清大东方 文章来源: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为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单位自主防范火灾风险能力,8月5日,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定第六条强调:消防控制室应当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逐级、逐岗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组建行政管理团队、技术管理团队两个管理团队和火灾扑救团队、技术处置团队两个应急团队。管理团队的组织架构应当在单位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主体实责、岗位实名、培训实操、器材实用、运行实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五实”标准,设立第一责任岗、管理人岗、门店(区域)责任岗、门店(区域)包保岗、消控室值班岗、消防巡查岗、消防设施维保岗、应急处置岗、宣传培训岗、效能评估岗等N个岗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在“五实十岗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分配所有人员岗位和登陆账号(登陆安徽消防在线公众号,点击“全民消防”,进入“五实十岗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各岗位人员应当每日登陆平台完成消防工作任务。效能评估岗人员应当每日对所有员工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确保人人入岗、岗岗有责、在岗尽责、压实链条。
第四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单位要形成制度汇编,重要制度要在相应场所、部位上墙公示。
第五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发生火灾后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性质重要的部位、财产集中的部位、人员集中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当研判重点部位火灾风险,明确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并制作场所、部位火灾风险及岗位职责公示牌,在相应场所、部位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第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每班不少于2人、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第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日对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道、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等内容进行防火巡查,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并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每日除填写一次《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外,营业期间、营业结束时应当填写《每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表》。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每日除填写一次《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外,每日夜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填写《每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表》。
第八条 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应当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和《每月防火检查小结》,整理汇总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条 单位应当每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保,并填写《消防设施维保情况登记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登记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填写《消防安全评估登记表》。维保、检测、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条 单位在消防控制室值班、防火巡查检查、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电气燃气检测、烟道清洗及年度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问题,不能当场改正的,发现人员应当及时上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填写《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登记表》。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研判消防安全风险,通报隐患整改进度,开展绩效考核,落实奖惩措施。若有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消防安全例会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召开,会议应当填写《消防安全例会会议记录》,形成的纪要或决议应当下发有关部门,会议的重要内容应及时报告未参会的投资人、实控人。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并填写《单位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登记表》。单位应当组织每名员工开展灭火器使用和消火栓出水训练,并填写《全员灭火器、消火栓训练登记表》。
单位应当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填写《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登记表》。
单位应当组织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填写《新员工入职消防安全培训登记表》。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存放在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中,并结合实际不断更新完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填写《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并填写《动火情况登记表》,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员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场,30分钟后确认现场无火灾危险方可离场。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组织对燃气、电气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并填写《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登记表》。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清洗,并填写《油烟管道清洗登记表》。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单位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期应落实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加强重点时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自主管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当按要求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单位在落实第九、十、十二、十四、十五条规定要求的同时,对应的工作开展详情及报告均应单独制作成卷,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中进行归档,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消防控制室或门卫值班室等处设置消防应急资料箱,箱内放置单位各类图纸报告、重点部位情况、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应急预案等必要资料,并及时更新内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采用硬质材料制作不小于1米*1米的总平面布局图、标准层平面示意图,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门卫值班室。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内容,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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